1. 什么是《共同汇报标准》(CRS)?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按G20要求推出共同汇报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共同汇报标准》,正式名称为《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标准》。
《共同汇报标准》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
参与CRS的国家/地区每年可与其他已参与CRS的国家/地区互换需申报的财务机构所持的财务帐户资料。
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同意参与CRS,包括中国和香港。
中国和香港将于2017年参与CRS,2018年实行互换务帐户资料。
香港税务局要求所有财务机构,包括国泰君安,每年进行尽职审查程序及有系统地提交非本地居民客户(个人或实体)的财务资料。
如需详细资料,请参阅: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
国泰君安有责任遵守本地、国家或国际法律和法定要求。所以,我们需要收集更多资料,以分析阁下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状况。
2. 《共同汇报标准》会对什么人有影响?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将会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是指已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承诺每年根据《共同汇报标准》进行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税务管辖区(例如中国,澳洲及新加坡将于2018年实施首阶段《共同汇报标准》)。
已承诺实行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最新名单请前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网站: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
3. 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 《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份。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4. 什么是自我证明?
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份,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5. 如何得知自己的税务居民身分?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网址为: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6. 税务识别号码(TIN)是什么?
税务机关会用税务识别号码来识别其税务居民。税务识别号码被称为税务编号。个别人士的税务编号是香港/中国身分证号码。香港注册公司的税务编号是其在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登记的商业登记号码。中国注册公司的税务编号是其营业执照的号码。
7. 如果我无法在自我证明中提供我的税务编号,该怎么办?
如果客户无法提供税务编号,则必须提供以下在自我证明所述的原因之一:
A –所在的居留司法管辖区没有发出税务编号(例如:开曼群岛)
B –无法获得税务编号(须提供额外资料)
C –所在的居留司法管辖区并不需要税务编号(例如:日本)
8. 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帐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如果财务机构根据开立帐户时搜集的资料,包括根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搜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结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有关安排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确定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分析。
9. 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在自我证明中提供的税务资料,该怎么办?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耍在发生改变后30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10. 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11. 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国泰君安需要把我的什么财务帐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
根据《共同汇报标准》,国泰君安须向税务局申报以下资料:
姓名
地址
出生日期(帐户持有人及控权)
居留司法管辖区
税务编号(TIN)
CRS 实体分类
控权人分类(如果适用)
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付款/收益及总款额
12. 什么是为主动非财务实体及被动非财务实体?
一般而言,如符合任何以下准则,实体会被分类为主动非财务实体:
在该年的对上一个公历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该非财务实体的总收入中少于50% 属被动收入
及在该公历年或其他适当申报期内,该非财务实体持有的资产中, 少于50%属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或属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
「被动非财务实体」指任何﹕(i) 不属主动非财务实体的非财务实体;及(ii) 位于非参 与税务管辖区并由另一财务机构管理的投资实体。
13. 什么是被动收入?
股息;
利息;
相等于利息的收入;
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
年金;
从掉期所得的净收入;或
根据现金值保险合约而收取的款项。
14. 如果我只是香港税务居民,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根据《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国泰君安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5. 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帐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不会。帐户持有人应是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帐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帐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帐户的资料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16. 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财务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举例来说,他们应告知帐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帐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该帐户。
17. 个别帐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至于个别帐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18. 参考网站
香港税务局 https://www.ird.gov.hk/index.htm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https://www.oecd.org/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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