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外汇有限公司及/或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各称或合称「国泰君安」)可不时要求其客户提供其个人资料。
在本声明中,
「国泰君安集团」意指国泰君安之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及/或该等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
「个人资料」意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资讯,即客户已向国泰君安提供之下述个人资料:(i)就个人帐户持有人、联名帐户持有人或独资经营者而言,其个人资料;(ii)就合伙而言,其各合伙人之个人资料;及(iii)就公司实体而言,其个人董事、股东、行政人员或经理之个人资料。
在国泰君安合理地要求客户在开户文件、国泰君安的移动应用程式(「移动应用程式」)或其他情况下提供个人资料时,客户需按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否则可能导致国泰君安无法为客户开立或保持其帐户或为其帐户执行任何交易。
客户明白及同意,国泰君安可以按本声明第(4)段所述用途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户的个人资料:
(i) 任何以其名义登记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代名人;
(ii) 国泰君安集团内之成员或关联或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国泰君安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iii) 任何向国泰君安提供与国泰君安业务经营有关的或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有关的行政、背景审查、认证、资料处理、财务、电脑、电讯、支付或结算、交易、执行、专业或其他服务的承包商、顾问、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iv)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在违约欠债时)追收债款代理;
(v) 国泰君安代表客户或客户帐户或其代表与之订立或拟订立交易的任何人;
(vi) 透过或与国泰君安一起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发行、分销或提供金融产品的任何人;
(vii) 客户进行证券、期货及/或其他金融产品买卖而在其场所下单或交易的任何外国或本地的证券、期货及/或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所;或其相关联结算所或营运者;
(viii) 任何更替国泰君安与客户协议约务的承让人、受让方、参与者、次参与者、获转授人、继承人或人士;及
(ix) 任何外国或本地的政府、监管、监督、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组织或机构。
客户明白及同意,其不时提供之个人资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i) 执行或实行客户有关于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单或指令,以及执行客户的其他指示;
(ii) 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或提供与账户有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不论相关服务或产品是否由或透过任何国泰君安集团成员或其他人士提供;
(iii) 提供个人化财务分析及策划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产品;
(iv) 向客户推销客户可能感兴趣的服务或产品;
(v) 对客户进行信贷或背景查询及确定客户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
(vi) 追收债款、行使以国泰君安或其他国泰君安集团成员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记或其他权力及权利;
(vii) 为遵守或为促使国泰君安集团内之关联公司或其相关公司遵守任何外国或本地之法律、规例(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帐户税收合规法案、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共同申报准则及相类似规例)、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现存或未来设立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律组织或行业团体或协会所自行或按协议提供或发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viii) 为遵守制裁,或遵守防止或侦查洗钱、恐怖份子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和国泰君安集团的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x) 与上述任何一条或多条有关或附带的其他目的。
国泰君安可以不时按上述第(4)段所述用途,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上述第(3)段所述人士。客户可以根据本声明第(14)段联系国泰君安,要求提供(a)第三方/国泰君安集团内接收方的联系方式,以及(b)有关他们如何收集和处理客户个人资料的更多详情。国泰君安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从国泰君安转移至该等第三方的客户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第三方订立适当的合同安排。
客户明白及了解,在以下情况及在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国泰君安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
(i) 如为缔结或履行客户为一方之任何合同所必需;
(ii) 如为履行适用的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所必需;
(iii) 如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iv) 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经公开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公开的个人资料;或
(v) 如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情况。
个人资料在「了解你的客户」要求中的使用
客户明白及同意国泰君安可能会通过移动应用程式收集并处理客户某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i)姓名;(ii)生物识别信息,如脸部图像和通过人脸识别获得的关键特征信息;(iii)银行卡号;以及(iv)身份证件或护照。
客户明白及了解,以此方式收集的个人资料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国泰君安集团的政策和程序仅用于满足「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
客户可随时根据本声明第(14)段联系国泰君安撤消其同意,但客户明白在撤消同意后国泰君安将无法继续为客户提供任何服务。
个人资料在直接促销中的使用
国泰君安会不时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固定收益、外汇、商品、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权衍生产品、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使用于直接促销的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限于:
(i) 姓名;
(ii) 性别;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v)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资料。
除非国泰君安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资料。
如果客户不再希望国泰君安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客户可随时根据本声明第(14)段联系国泰君安撤消其同意。对将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之同意的撤消,不影响客户对国泰君安将个人资料用于本声明规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国泰君安会不时(不论是否收取金钱或其他财物为报酬)向其他国泰君安集团成员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固定收益、外汇、商品、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股权衍生产品、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提供予其他国泰君安集团成员使用于直接促销的客户的个人资料将限于:
(i) 姓名;
(ii) 性别;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v)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资料。
除非国泰君安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资料。
如果客户不再希望国泰君安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客户可随时根据本声明第(14)段联系国泰君安撤消其同意。对将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之同意的撤消,不影响客户对国泰君安将个人资料用于本声明规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供个人资料
客户明白及同意,国泰君安可能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国泰君安向客户提供与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相关的服务时,遵守与交易所和证监会不时生效的规则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交易所和证监会不时生效的规则及规定,向交易所和/或证监会披露并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
(b) 容许交易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以作市场监察及执行交易所规则之用途;及(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并转移该等资料,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及(iii)使用该等资料进行分析,以作市场监察之用途;
(c) 容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和券商客户编码),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ii)根据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的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并转移该等资料;以及
(d) 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提供券商客户编码以允许香港结算:(i)从交易所取得、处理及储存允许披露及转移给香港结算属于阁下的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及向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转移阁下的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以便核实阁下未就相关股份认购进行重复申请,以及便利首次公开招股抽签及首次公开招股结算程序;及(ii)处理及储存阁下的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及向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公开招股的有关各方转移阁下的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以便处理阁下对有关股份认购的申请,或为载于公开招股发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客户亦同意,即使未来客户计划撤消其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在其撤消同意后会就上述目的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或转移。
客户不能如上述向国泰君安提供个人资料或拒绝或撤消同意,将可能导致国泰君安(按情况)不会或不可继续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为客户提供证券有关服务(出售、转让或撤回客户当前持有的证券份额(如有)除外)。
在本声明中,“券商客户编码”是指由相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交易所规定所产生的“经纪商至客户分配号码”,是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唯一识别码,“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是指与分配到券商客户编码的客户有关的下列信息:(i)客户身份证件中显示的客户全名;(ii)身份证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管辖区;(iii)身份证件类型;以及(iv)身份证件号码。
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客户明白及同意,国泰君安为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时,国泰君安须要:
(i) 在提交每一客户交易指令予中华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时,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户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或(如客户账户为联名账户)客户联名账户获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客户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规则不时要求索取的关于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
不受限于国泰君安就因应客户的账户或提供服务予客户而处理客户个人资料而给予客户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户同意, 客户明白及同意,作为国泰君安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的一部份,国泰君安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的行为:
(a) 不时向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包括在中华通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输入中华通证券交易指令时显示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并实时转传至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
(b) 容许交易所及各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以及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所提供(以储存而言,它们通过香港交易所进行)的合并、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资料,以作市场监察及执行交易所规则用途;(ii)基于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时(直接或通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转移该等资料予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及(iii)披露该等资料予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 容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以对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作出合并及核实并与其投资者身份识别资料库作出配对,及把合并、核实及配对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资料提供予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交易所及相关交易所附属公司;(ii)使用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以履行其证券账户管理的法定职能;及(iii)披露该等资料予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d) 容许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以监察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之证券交易,和执行相关中华通证券交易营运者之规则;及(ii)披露该等资料予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关,以配合其履行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当客户指示国泰君安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时,客户明白及同意,国泰君安可以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于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对中华通北向交易不时生效的规则。客户也明白,即使未来客户计划撤消其同意,客户的个人资料(不论客户撤消客户同意前或后)会继续被储存、使用、披露、转移或其他方式处理,以达至上述目的。
客户不能如上述向国泰君安提供个人资料或拒绝或撤消同意,将可能导致国泰君安(按情况)不会或不可继续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
客户明白及了解,提供给国泰君安的某些个人资料可能构成敏感个人资料。国泰君安只为上述本声明第(4)段之用途收集和处理这些资料。国泰君安承诺保护客户的个人资料,并已就此采取措施。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一方能够存取客户的个人资料,国泰君安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性和组织性措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和保障客户的个人资料。
在受限于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国泰君安将始终只为上述第(4)段之用途合理需要时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及国泰君安集团政策和程序长期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或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至收到客户删除个人资料之要求时。
客户可以查询并要求国泰君安提供其个人资料的副本,及可以要求对其个人资料进行删除、在需要时进行更正或撤消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客户还可能享有资料可携权,要求国泰君安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给第三方。任何此类要求必须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提出,并应致予国泰君安资料保护主任,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客户还可以通过发送电邮至customer.service@gtjas.com.hk,或致电至(852) 2509 7524以提出该等要求。
客户明白国泰君安将就重复且不合理的要求收取费用。对于可能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风险或不具有操作/技术可行性的不合理请求,国泰君安保留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拒绝客户请求的权利。
客户明白,如果客户的任何个人资料发生泄露或损失,或发生其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国泰君安会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能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通知或不通知客户。客户明白及同意,国泰君安可能将此类事件通知客户,在此情形下,国泰君安可能会使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发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国泰君安网站上弹出视窗通知、发送短讯/电子邮件或致电。客户明白,在采取上述通知行动其中之一后,国泰君安即被视为履行了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项下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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