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麼是《共同匯報標準》(CRS)?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按G20要求推出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共同匯報標準》,正式名稱為《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
《共同匯報標準》是新的國際標準,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
參與CRS的國家/地區每年可與其他已參與CRS的國家/地區互換需申報的財務機構所持的財務帳戶資料。
超過100個國家/地區同意參與CRS,包括中國和香港。
中國和香港將于2017年參與CRS,2018年實行互換務帳戶資料。
香港稅務局要求所有財務機構,包括國泰君安,每年進行盡職審查程序及有系統地提交非本地居民客戶(個人或實體)的財務資料。
如需詳細資料,請參閱: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
國泰君安有責任遵守本地、國家或國際法律和法定要求。所以,我們需要收集更多資料,以分析閣下於其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狀況。
2.《共同匯報標準》會對甚麼人有影響?
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將會是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申報對象。
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是指已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伙伴,承諾每年根據《共同匯報標準》進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稅務管轄區(例如中國,澳洲及新加坡將於2018年實施首階段《共同匯報標準》)。
已承諾實行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最新名單請前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網站: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
3. 自動交換資料如何影響個人或實體?
申報財務機構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帳戶。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稅務條例》規定申報財務機構須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申報財務機構可要求帳戶持有人填寫自我證明以核實其稅務居民身份。而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
4. 什麼是自我證明?
這是帳戶持有人就其稅務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根據《修訂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所有新帳戶(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所開立的帳戶)的帳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至於先前帳戶(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開立的帳戶),如相關申報財務機構就有關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存疑,可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份。請同時參閱以下第7項。
如果帳戶持有人不清楚其稅務居民身份,帳戶持有人可考慮尋求專業意見。
5. 如何得知自己的稅務居民身分?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預扣稅、消費稅或資本增值稅),並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你可以尋找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的資料。網址為: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6. 稅務識別號碼(TIN)是什麼?
稅務機關會用稅務識別號碼來識別其稅務居民。稅務識別號碼被稱為稅務編號。個別人士的稅務編號是香港/中國身分證號碼。香港註冊公司的稅務編號是其在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登記的商業登記號碼。中國註冊公司的稅務編號是其營業執照的號碼。
7. 如果我無法在自我證明中提供我的稅務編號,該怎麼辦?
如果客戶無法提供稅務編號,則必須提供以下在自我證明所述的原因之一:
A –所在的居留司法管轄區沒有發出稅務編號(例如:開曼群島)
B –無法獲得稅務編號(須提供額外資料)
C –所在的居留司法管轄區並不需要稅務編號(例如:日本)
8. 申報財務機構如何核實帳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
如果財務機構根據開立帳戶時蒐集的資料,包括根據目前的盡職審查或認識客戶程序蒐集的文件,對自我證明內的資料進行合理測試並滿意其結果,他們便可依賴其客戶在自我證明內提供的資料。有關安排並不預期財務機構須為確定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而對有關稅務法律作出獨立的法律分析。
9. 如果情況有所改變並影響了我在自我證明中提供的稅務資料,該怎麼辦?
如情況有所改變以致影響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證明上的資料不正確,帳戶持有人應通知申報財務機構。一般而言,帳戶持有人需耍在發生改變後30天內,向有關申報財務機構提供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
10. 誰是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申報對象?
任何個人或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則居於(或稱「位於」)香港的財務機構便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帳戶。財務機構須每年蒐集和向稅務局提交已識辨的帳戶持有人(個人或實體)的資料及其財務帳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帳戶持有人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11. 假如我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稅務管轄區是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國泰君安需要把我的甚麼財務帳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
根據《共同匯報標準》,國泰君安須向稅務局申報以下資料:
姓名
地址
出生日期(帳戶持有人及控權)
居留司法管轄區
稅務編號(TIN)
CRS 實體分類
控權人分類(如果適用)
帳戶的年終結餘或價值,付款/收益及總款額
12. 什麼是為主動非財務實體及被動非財務實體?
一般而言,如符合任何以下準則,實體會被分類為主動非財務實體:
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該非財務實體的總收入中少於50% 屬被動收入
及在該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內,該非財務實體持有的資產中, 少於50%屬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
「被動非財務實體」指任何﹕(i) 不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及(ii) 位於非參 與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13. 什麼是被動收入?
股息;
利息;
相等於利息的收入;
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
年金;
從掉期所得的淨收入;或
根據現金值保險合約而收取的款項。
14. 如果我只是香港稅務居民,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財務機構會否就我的資料向其他稅務管轄區申報?
根據《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稅務居民,國泰君安不須和不應就你的財務資料向稅務局申報作為傳送至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之用。
15. 我是C國的稅務居民,並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個財務帳戶,而我的配偶並非C國稅務居民。如C國成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財務帳戶的資料會否提交予C國稅務當局?
不會。帳戶持有人應是帳戶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並非帳戶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帳戶持有人。由於你的配偶並非C國的稅務居民,因此有關帳戶的資料不會與該國交換。只有作為有關財務帳戶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該受益人為C國的稅務居民,有關財務帳戶的資料才會與該國交換。
16. 我可否反對財務機構發送我的資料給稅務局?
《稅務條例》旨在施加法律責任予財務機構,要求他們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及蒐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財務機構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要求。舉例來說,他們應告知帳戶持有人,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並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個人資料準確無誤及安全穩妥。帳戶持有人也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其個人資料。若個別人士拒絕允許財務機構將其個人資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財務機構可考慮應否維持該帳戶。
17. 個別帳戶持有人有可能被懲處嗎?
《修訂條例》的重點是確保財務機構能夠合規,因此就違反盡職審查的規定及出於欺騙的意圖而提交不正確報表的罰則,是針對財務機構。至於個別帳戶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證明予財務機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便屬違法。罰則為第三級罰款(即10,000元)。此舉是要確保我們在有效實施方面能符合國際標準。
18. 參考網站
香港稅務局 https://www.ird.gov.hk/index.htm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https://www.oecd.org/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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