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期貨(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外匯有限公司及/或國泰君安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各稱或合稱「國泰君安」)可不時要求其客戶提供其個人資料。
在本聲明中,
「國泰君安集團」意指國泰君安之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
「個人資料」意指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即客戶已向國泰君安提供之下述個人資料:(i)就個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持有人或獨資經營者而言,其個人資料;(ii)就合夥而言,其各合夥人之個人資料;及(iii)就公司實體而言,其個人董事、股東、行政人員或經理之個人資料。
在國泰君安合理地要求客戶在開戶文件、國泰君安的移動應用程式(「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他情況下提供個人資料時,客戶需按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否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無法為客戶開立或保持其帳戶或為其帳戶執行任何交易。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可以按本聲明第(4)段所述用途向下述人士提供收取自客戶的個人資料:
(i) 任何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ii) 國泰君安集團內之成員或關聯或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之母公司及/或子公司;
(iii) 任何向國泰君安提供與國泰君安業務經營有關的或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有關的行政、背景審查、認證、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電訊、支付或結算、交易、執行、專業或其他服務的承包商、顧問、代理人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在違約欠債時)追收債款代理;
(v) 國泰君安代表客戶或客戶帳戶或其代表與之訂立或擬訂立交易的任何人;
(vi) 透過或與國泰君安一起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發行、分銷或提供金融產品的任何人;
(vii) 客戶進行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買賣而在其場所下單或交易的任何外國或本地的證券、期貨及/或其他金融產品的交易所;或其相關聯結算所或營運者;
(viii) 任何更替國泰君安與客戶協議約務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次參與者、獲轉授人、繼承人或人士;及
(ix) 任何外國或本地的政府、監管、監督、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組織或機構。
客戶明白及同意,其不時提供之個人資料可以作下述用途使用:
(i) 執行或實行客戶有關於交易或其他事情之下單或指令,以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ii)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或提供與賬戶有關的金融服務或產品,不論相關服務或產品是否由或透過任何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或其他人士提供;
(iii) 提供個人化財務分析及策劃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產品;
(iv) 向客戶推銷客戶可能感興趣的服務或產品;
(v) 對客戶進行信貸或背景查詢及確定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vi) 追收債款、行使以國泰君安或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為受益人的抵押品、押記或其他權力及權利;
(vii) 為遵守或為促使國泰君安集團內之關聯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遵守任何外國或本地之法律、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及相類似規例)、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内現存或未來設立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自律組織或行業團體或協會所自行或按協議提供或發出的通知、指示或指引;
(viii) 為遵守制裁,或遵守防止或偵查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所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和國泰君安集團的政策、程序、措施及安排;及
(ix) 與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
國泰君安可以不時按上述第(4)段所述用途,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上述第(3)段所述人士。客戶可以根據本聲明第(14)段聯繫國泰君安,要求提供(a)第三方/國泰君安集團内接收方的聯繫方式,以及(b)有關他們如何收集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更多詳情。國泰君安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采取適當措施以保護從國泰君安轉移至該等第三方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該等第三方訂立適當的合同安排。
客戶明白及了解,在以下情況及在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允許的範圍内,國泰君安可能會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
(i) 如為締結或履行客戶為一方之任何合同所必需;
(ii) 如為履行適用的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法定職責或義務所必需;
(iii) 如為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或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個人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iv) 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已經公開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公開的個人資料;或
(v) 如其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所允許的情況。
個人資料在「了解你的客戶」要求中的使用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可能會通過移動應用程式收集並處理客戶某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姓名;(ii)生物識別信息,如臉部圖像和通過人臉識別獲得的關鍵特徵信息;(iii)銀行卡號;以及(iv)身份證件或護照。
客戶明白及了解,以此方式收集的個人資料將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國泰君安集團的政策和程序僅用於滿足「了解你的客戶」的要求。
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聲明第(14)段聯繫國泰君安撤消其同意,但客戶明白在撤消同意後國泰君安將無法繼續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個人資料在直接促銷中的使用
國泰君安會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國泰君安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如果客戶不再希望國泰君安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聲明第(14)段聯繫國泰君安撤消其同意。對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同意的撤消,不影響客戶對國泰君安將個人資料用於本聲明規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國泰君安會不時(不論是否收取金錢或其他財物為報酬)向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使其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固定收益、外匯、商品、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股權衍生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提供予其他國泰君安集團成員使用於直接促銷的客戶的個人資料將限於:
(i) 姓名;
(ii) 性別;
(iii) 出生日期;
(iv)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v)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vi)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
除非國泰君安已經就擬議使用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資料。
如果客戶不再希望國泰君安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客戶可隨時根據本聲明第(14)段聯繫國泰君安撤消其同意。對將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之同意的撤消,不影響客戶對國泰君安將個人資料用於本聲明規定的其他用途之同意。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個人資料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可能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國泰君安向客戶提供與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相關的服務時,遵守與交易所和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a) 根據交易所和證監會不時生效的規則及規定,向交易所和/或證監會披露並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
(b) 容許交易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以作市場監察及執行交易所規則之用途;及(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並轉移該等資料,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及(iii)使用該等資料進行分析,以作市場監察之用途;
(c) 容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和券商客戶編碼),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的法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並轉移該等資料;以及
(d) 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交易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閣下的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閣下的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便核實閣下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及(ii)處理及儲存閣下的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交易所及其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閣下的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便處理閣下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客戶亦同意,即使未來客戶計劃撤消其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在其撤消同意後會就上述目的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或轉移。
客戶不能如上述向國泰君安提供個人資料或拒絕或撤消同意,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為客戶提供證券有關服務(出售、轉讓或撤回客戶當前持有的證券份額(如有)除外)。
在本聲明中,“券商客戶編碼”是指由相關持牌人或注冊人根據交易所規定所產生的“經紀商至客戶分配號碼”,是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唯一識別碼,“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是指與分配到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有關的下列信息:(i)客戶身份證件中顯示的客戶全名;(ii)身份證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iii)身份證件類型;以及(iv)身份證件號碼。
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為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時,國泰君安須要:
(i) 在提交每一客戶交易指令予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時,在交易指令中附加上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如客戶賬戶為聯名賬戶)客戶聯名賬戶獲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向交易所提供客戶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及一切交易所按照其規則不時要求索取的關於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
不受限於國泰君安就因應客戶的賬戶或提供服務予客戶而處理客戶個人資料而給予客戶的通知或取得的客戶同意, 客戶明白及同意,作為國泰君安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的一部份,國泰君安可以作出下述的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的行為:
(a) 不時向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包括在中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輸入中華通證券交易指令時顯示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並實時轉傳至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
(b) 容許交易所及各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及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所提供(以儲存而言,它們通過香港交易所進行)的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資料,以作市場監察及執行交易所規則用途;(ii)基於下列(c)及(d)所述目的,不時(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該等資料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容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對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作出合併及核實並與其投資者身份識別資料庫作出配對,及把合併、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資料提供予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附屬公司;(ii)使用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履行其證券賬戶管理的法定職能;及(i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容許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的身份識別資料,以監察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之證券交易,和執行相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營運者之規則;及(ii)披露該等資料予中國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以配合其履行關於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當客戶指示國泰君安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時,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於遵守交易所的要求及其對中華通北向交易不時生效的規則。客戶也明白,即使未來客戶計劃撤消其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不論客戶撤消客戶同意前或後)會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以達至上述目的。
客戶不能如上述向國泰君安提供個人資料或拒絕或撤消同意,將可能導致國泰君安(按情況)不會或不可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
客戶明白及了解,提供給國泰君安的某些個人資料可能構成敏感個人資料。國泰君安只為上述本聲明第(4)段之用途收集和處理這些資料。國泰君安承諾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並已就此採取措施。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一方能夠存取客戶的個人資料,國泰君安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技術性和組織性措施,以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保護和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
在受限於技術可行性的前提下,國泰君安將始終只為上述第(4)段之用途合理需要時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及國泰君安集團政策和程序長期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保留客戶的個人資料至收到客戶刪除個人資料之要求時。
客戶可以查詢並要求國泰君安提供其個人資料的副本,及可以要求對其個人資料進行刪除、在需要時進行更正或撤消同意。在某些情況下,客戶還可能享有資料可攜權,要求國泰君安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給第三方。任何此類要求必須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要求提出,並應致予國泰君安資料保護主任,地址為: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81號新紀元廣場低座27樓。客戶還可以通過發送電郵至customer.service@gtjas.com.hk,或致電至(852) 2509 7524以提出該等要求。
客戶明白國泰君安將就重複且不合理的要求收取費用。對於可能給他人合法權利帶來風險或不具有操作/技術可行性的不合理請求,國泰君安保留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拒絕客戶請求的權利。
客戶明白,如果客戶的任何個人資料發生泄露或損失,或發生其他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國泰君安會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采取補救措施,並可能依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通知或不通知客戶。客戶明白及同意,國泰君安可能將此類事件通知客戶,在此情形下,國泰君安可能會使用一種或多種方式發送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在國泰君安網站上彈出視窗通知、發送短訊/電子郵件或致電。客戶明白,在采取上述通知行動其中之一後,國泰君安即被視爲履行了適用的法律和法規項下的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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