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在香港交易所買賣及由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的一種以個別股票為基礎的金融合約,合約主要分為認購期權(CALL)及認沽期權(PUT)。投資者可成為買家(LONG)或賣家(SHORT)。
- 認購期權買家(LONG CALL)有權利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買入正股
- 認購期權賣家(SHORT CALL)被期權買家行使期權時,有責任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賣出正股
- 認沽期權買家(LONG PUT)有權利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賣出正股
- 認沽期權賣家(SHORT PUT)被期權買家行使期權時,有責任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買入正股
按《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訂明,除獲授權人外,包括獲證監會授權或有認可交易所的規章獲授權持有,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數目超逾規定的數目上限(持倉限額)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若持有合約數量達至須申報水平,即有責任向香港交易所提交通知(申報大額未平倉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之申報水平及持倉限額會按不同的期權類別而有所不同。詳情請參考以下交易所網址。
產品 | 大額未平倉合約 / | 持倉限額 |
股票期權 | 每個期權類別每個到期月份,1,000張未平倉合約 | 每一個期權類別的持倉限制為任何一個市場方向 *及所有到期月份合計50,000,100,000 或150,000 張未平倉合約,詳情可參考此網址: https://www.hkex.com.hk/Products/Listed-Derivatives/Single-Stock/Stock-Options?sc_lang=zh-HK |
交易所參與者如發現有客戶違反持倉限額,會(a)通知交易所;及(b)要求客戶將超逾上限的持倉量平倉。
「最終受益人身份」(或最終客戶)指持倉而有實益擁有權的人士,「交易發起人」則是負責代另一人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如基金經理)。帳戶如為同一最終受益人持有,不論個人或公司帳戶,必須合併計算及申報。
申報的責任在於須申報的持倉控制人,即交易指示發出人及持倉最終受益人
客戶可選擇直接向交易所或透過其經紀遞交大額未平倉合約的報告。若客戶與多於一名代理人開立帳戶並持有須申報的持倉量,客戶可指示任何一個經紀代為全數倉位申報,亦可以要求所有有關的代理人分別向交易所申報每個帳戶的持倉量
股票期權的相關資產乃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然而,不是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都可成為期權的相關資產,可供買賣的股票期權名單詳情請參閱:https://www.hkex.com.hk/chi/prod/drprod/so/conspec_c.htm
行使價指行使期權時,期權買賣雙方同意以該價格買賣正股。行使價較正股現價為低的認購期權稱為價內。該期權容許持有者以低於市價的價錢購買股份。行使價較正股現價為高的認購期權稱為價外。相反,若行使價較正股現價高的認沽期權稱為價內,亦即持有者可以高於現時之市價出售該資產。而行使價低於正股現價的認沽期權則稱為價外。期權的行使價與相關資產之價格相同,便稱為等價。
股票期權有一段限制其是否有效的行使期。在行使期的到期日後,期權便不能再作買賣或行使。傳統上期權有兩種行使方式 ─ 分別是美式及歐式。美式期權可由發行日開始至期滿的任何時間內行使。歐式則只可在到期日行使;美式期權在行使方面給予持有者較大彈性,所以期權金較同類的歐式期權為高。截至現時,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股票期權全為美式期權。到期日即到期月份最後營業日之前一個營業日。
以上所述的全部特點會在期權合約內訂明,在正常情況下是不會在期權有效期內改變。然而,不同的期權會有不同的期權金,而且期權金會隨時間波動。
關於香港股票期權的合約概要,詳情可瀏覽以下網址:https://www.hkex.com.hk/chi/prod/drprod/so/conspec_c.htm
代表月份 | 期權月份代碼 | ||
認購期權 | 認沽期權 | ||
一月 | A | M | |
二月 | B | N | |
三月 | C | O | |
四月 | D | P | |
五月 | E | Q | |
六月 | F | R | |
七月 | G | S | |
八月 | H | T | |
九月 | I | U | |
十月 | J | V | |
十一月 | K | W | |
十二月 | L | X |
客戶可致電24小時交易熱線 (852) 2509 7526進行人工委托下單。此專線由專業及經驗豐富的交易員接聽及操作,令落盤更快捷妥當。
在線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