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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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舉報政策
1. 目的
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本集團”)致力於實現並維護以公開、誠實和問責性為本集團的最高標準。為了實現這一承諾,本集團期望並鼓勵所有員工以及與本集團有往來的外部方(例如客戶、供應商、債權人和債務人)向本公司舉報關於本集團內部可能存在的任何疑似不正當行為、失當行為或失職行為,並確保舉報者身份保密。
此政策旨在對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其他問題的可能不當行為而提供舉報渠道和指引,本集團向舉報者保證,對於根據此政策提出的任何真實報告,本集團將對他們提供保護,以防止其受到不公平的解僱或迫害。
2. 適用範圍
此政策適用於本集團的所有員工以及與本集團有往來的外部方。
雖然不可能提供一份涵蓋所有可能構成不正當行為、失當行為或失職行為的詳盡清單,但此政策旨在涵蓋可能對本集團產生影響的嚴重問題,包括但不限於:
(a) 不遵守任何法律義務或監管要求;
(b) 與內部控制、會計、審計和財務事務相關的失職、不當行為或欺詐;
(c) 危害任何個人的健康和安全;
(d) 可能損害本集團聲譽或地位的不當行為或不道德行為;
(e) 賄賂或腐敗;和/或
(f) 故意隱瞞以上任何事項。
3. 保護措施
對於根據此政策提出真實和適當報告的人,本集團確保他們將得到公平的待遇。此外,即使最後未能證實舉報事項,舉報者也將得到保護,不會遭受不公平的解僱、迫害或不恰當的紀律處分。若任何人士(員工或外部方)對根據本政策作出舉報的舉報者不利、發起或威脅報復,本集團保留對其採取適當行動的權利。尤其是發起或威脅進行報復的員工,將受到紀律處分,這可能包括即時解雇。本集團支持所有員工,鼓勵他們在不怕受到報復的情況下提出他們的關注。
4. 保密
本集團將在其能力範圍內盡一切努力將舉報者的身份保密。如果舉報者的身份可能會被暴露或需要被披露,本集團將盡努力提前通知舉報者。如果調查最後導致刑事起訴,舉報者可能需要向相關當局提供證據或接受其訪問。
5. 舉報渠道
本集團的員工以及與本集團有往來的人士應通過以下渠道對第2條中列出的事項提出關注/疑慮。舉報可以通過郵寄書面報告,但應將其放在已密封的信封中,並清楚標明“嚴格的私人和機密文件 – 限由收件人打開”以確保其保密性,或可通過將報告發送至指定的電子郵件(如下)。
收件人:合規總監
郵寄地址: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號新紀元廣場低座27樓
電子郵件地址:CCO@gtjas.com.hk
如果是人事事務,報告可以發送至:
收件人:人力資源部主管
郵寄地址: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號新紀元廣場低座27樓
電子郵件地址:whistleblowing.hr@gtjas.com.hk
如果舉報者認為以上的舉報告渠道均不適合,舉報可以直接發送至:
收件人:審核委員會主席
c/o:公司秘書
郵寄地址: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號新紀元廣場低座27樓
電子郵件地址:不適用
6. 匿名舉報
由於本集團重視舉報者提出的關注,所以鼓勵舉報者不要匿名舉報,以讓本集團對疑似或實際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據可查的調查。然而,我們理解由於各種原因,員工或外部方可能不願直接向本集團報告可能的違規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舉報者可以向本集團提交匿名舉報。
7. 調查和處理程序
調查的範圍和時間將根據每個舉報個案的性質和特定情況而變化,並根據適用的內部政策而進行。視將由法律合規部、人力資源部和/或審核委員會決定(視情況而定),所提出的舉報可能:
(a) 由法律合規部、人力資源部和/或審核委員會或其他由審核委員會委託的部門進行內部調查;
(b) 轉交給外部審計師;
(c) 轉交給相關的監管和/或執法機構;和/或
(d) 構成本集團最佳利益的其他任何行動。
法律合規部、人力資源部和/或審核委員會主席(視情況而定)在收到舉報後,若情況需要,將盡快回應有提供聯繫方式的舉報者:
(a) 確認收到舉報;
(b) 告知舉報者是否將進一步調查,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告知已採取或正在採取的行動,或者不進行調查的原因;及
(c) 在可行的情況下,提供調查和最終回應的估計時間。
8. 不實報告
儘管本集團並不預期舉報者對所舉報的個案具備絕對的證據或證明,但舉報內容應該陳述其關注或擔憂的原因,並全面披露任何相關的細節及提供支持文件。如果舉報是出於善意的,即使後續的調查並未證實舉報的事項,本集團仍然重視和感激舉報者提出的關注。
如果舉報者出於惡意、帶有其他目的或為了個人利益而做出虛假舉報,本集團保留採取適當行動以彌補因虛假報告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權利。視情況而定,該員工可能面臨紀律處分,當中可包括解僱(如適用)。
9. 與法律和法規的一致性
這項政策應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監管機構不時就此政策所管轄的事項所制定或發布的任何相關法律、規定、規則、指令或指引一同閱讀並受其約束。
如果此處的任何程序與證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或其任何部分所規定的任何相關法律、規定、規則、指令或指引出現不一致或有衝突,則以後者的相關規定為準。
10. 本政策的修訂和披露
法律合規部及和人力資源部(視情況而定)應協助審核委員會執行此政策下的規則。公司秘書應定期審查此政策,並在必要時向審核委員會提出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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