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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国际举报政策》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举报政策

1.     目的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致力于实现并维护以公开、诚实和问责性为本集团的最高标准。为了实现这一承诺,本集团期望并鼓励所有员工以及与本集团有往来的外部方(例如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本公司举报关于本集团内部可能存在的任何疑似不正当行为、失当行为或失职行为,并确保举报者身份保密。

此政策旨在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问题的可能不当行为而提供举报渠道和指引,本集团向举报者保证,对于根据此政策提出的任何真实报告,本集团将对他们提供保护,以防止其受到不公平的解雇或迫害。

 

2.    适用范围

此政策适用于本集团的所有员工以及与本集团有往来的外部方。

虽然不可能提供一份涵盖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为、失当行为或失职行为的详尽清单,但此政策旨在涵盖可能对本集团产生影响的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a) 不遵守任何法律义务或监管要求;
(b) 与内部控制、会计、审计和财务事务相关的失职、不当行为或欺诈;
(c) 危害任何个人的健康和安全;
(d) 可能损害本集团声誉或地位的不当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e) 贿赂或腐败;和/或
(f) 故意隐瞒以上任何事项。

 

3.    保护措施

对于根据此政策提出真实和适当报告的人,本集团确保他们将得到公平的待遇。此外,即使最后未能证实举报事项,举报者也将得到保护,不会遭受不公平的解雇、迫害或不恰当的纪律处分。若任何人士(员工或外部方)对根据本政策作出举报的举报者不利、发起或威胁报复,本集团保留对其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利。尤其是发起或威胁进行报复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这可能包括即时解雇。本集团支持所有员工,鼓励他们在不怕受到报复的情况下提出他们的关注。

 

4.     保密

本集团将在其能力范围内尽一切努力将举报者的身份保密。如果举报者的身份可能会被暴露或需要被披露,本集团将尽努力提前通知举报者。如果调查最后导致刑事起诉,举报者可能需要向相关当局提供证据或接受其访问。

 

5.     举报渠道

本集团的员工以及与本集团有往来的人士应通过以下渠道对第2条中列出的事项提出关注/疑虑。举报可以通过邮寄书面报告,但应将其放在已密封的信封中,并清楚标明严格的私人和机密文件 由收件人打开以确保其保密性,或可通过将报告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件(如下)

 

收件人:合规总监
邮寄地址: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
电子邮件地址:
CCO@gtjas.com.hk

 

如果是人事事务,报告可以发送至:

收件人:人力资源部主管
邮寄地址: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
电子邮件地址:
whistleblowing.hr@gtjas.com.hk

 

如果举报者认为以上的举报告渠道均不适合,举报可以直接发送至:

收件人:审核委员会主席
c/o:公司秘书
邮寄地址: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
电子邮件地址:不适用

 

6.   匿名举报

由于本集团重视举报者提出的关注,所以鼓励举报者不要匿名举报,以让本集团对疑似或实际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据可查的调查。然而,我们理解由于各种原因,员工或外部方可能不愿直接向本集团报告可能的违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举报者可以向本集团提交匿名举报。

 

7.   调查和处理程序

调查的范围和时间将根据每个举报个案的性质和特定情况而变化,并根据适用的内部政策而进行。视将由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或审核委员会决定(视情况而定),所提出的举报可能:

(a) 由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或审核委员会或其他由审核委员会委托的部门进行内部调查;
(b) 转交给外部审计师;
(c) 转交给相关的监管和/或执法机构;和/或
(d) 构成本集团最佳利益的其他任何行动。

 

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或审核委员会主席(视情况而定)在收到举报后,若情况需要,将尽快回应有提供联系方式的举报者:

(a) 确认收到举报;

(b) 告知举报者是否将进一步调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告知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行动,或者不进行调查的原因;及

(c) 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调查和最终回应的估计时间。

 

8.   不实报告

尽管本集团并不预期举报者对所举报的个案具备绝对的证据或证明,但举报内容应该陈述其关注或担忧的原因,并全面披露任何相关的细节及提供支持文件。如果举报是出于善意的,即使后续的调查并未证实举报的事项,本集团仍然重视和感激举报者提出的关注。

如果举报者出于恶意、带有其他目的或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虚假举报,本集团保留采取适当行动以弥补因虚假报告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权利。视情况而定,该员工可能面临纪律处分,当中可包括解雇(如适用)。

 

9.   与法律和法规的一致性

这项政策应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不时就此政策所管辖的事项所制定或发布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定、规则、指令或指引一同阅读并受其约束。

如果此处的任何程序与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或其任何部分所规定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定、规则、指令或指引出现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后者的相关规定为准。

 

10. 本政策的修订和披露

法律合规部及和人力资源部(视情况而定)应协助审核委员会执行此政策下的规则。公司秘书应定期审查此政策,并在必要时向审核委员会提出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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